贷款部门监管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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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的主体 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司(以下简称“金保司”),负责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此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两个不同的机构行使。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业务部门和层级,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四个主要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所设立的金融办(金融工作局)等多个部门。

二、监管依据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行政规章,实施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业务许可和监管评级等工作都有相应的规章依据。

三、监管内容 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的权利。

(二)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全面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对金融机构提出如下警示和要求:

(一)必须以适当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条款。

(二)披露的信息要充分、准确,让金融消费者能够作出理性判断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需要时,应主动解释合同条款,避免争议产生。

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金融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应享有的特权,如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破产等原因导致金融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时,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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