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类国有资产可注入?
可注入公司的国有权益如下:
(一)经确认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含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可有偿出让的)。
(二)未进入公司且未处置的分离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4号)规定应分阶段实施政策破产的国有企业。对未到破产实施年度,但具备一次性政策破产条件的,可先行破产,破产所得资金注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进入公司但未支付处置价款的分离企业,可依法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继。
(三)经确认,应由公司安置的关闭、破产企业(单位)职工,以及应由公司安置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和国有企业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分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68号)文件规定,缴纳一次性安置、退休金、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以下简称“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分离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89号)文件规定的。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国有企业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规定,应由公司缴纳但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金、生活补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