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阳台栏杆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6.6.4规定: 临空外窗、阳台、平台、雨篷等外的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有儿童活动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一层住宅的阳台护栏或栏杆的高度可不做限值要求(注意:是“可不”做限值要求),且其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在国标设计图集《建筑玻璃采光顶和外遮阳》97J623-1中有关于飘窗和阳台栏杆高度的设计方法。
在03G101-1中关于框架梁平法施工图注中说,当后浇跨中附加钢筋时,该筋位于支座处的锚固长度为lae+(0.7Hc-HC)La。其中,hc为梁截面高度;HC为支座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LabE为普通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的基本锚固长度;而梁中附加钢筋的锚固长度仍取labE。
对于悬挑构件来说,只要构件跨度小于等于8米,无论其悬挑长度多少,均按hc=8mm来计算。也就是说,无论是阳台还是飘窗或外凸窗,无论其上是否有装饰盖板,只要其上无铺装材料,则只要其高度大于等于800mm,其栏杆或栏板的高度就必须≥1100mm才能满足规范的要求,否则就必须采取措施增加其安全系数(包括增加立杆间距,增强连结方式等)。
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栏杆(或栏板),哪些又不需要,请查阅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行业要求,不可一概而论。 例如,某酒店客房一层的外飘窗,由于处于酒店大堂视线范围内,为了美观,并未进行任何防护处理,但却未出现安全事故,说明该设计满足规范要求并得到了业主的认同(业主一般不太会提出安全方面的要求)。
同理,某办公综合楼的一楼室外走廊上的外飘窗也未设任何栏杆或栏板,但亦未出现安全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建筑物所在地区的风压较小所致。因此,我们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标准来对待所有的工程。 关于这一点,我以一个实例加以说明——
去年底,一位朋友来到成都说,他们正在设计的项目遇到了难题。该项目是一幢26层的框剪结构办公楼,因原设计方案中一、二层为商场,三至二十三层为办公用房,故每层平面均为矩形,东西两侧均为外墙体,南北向仅留一条边作为出入通道,而在最南端和东端各有一个较大的开口。
经我仔细察看后发现,这两处开口都是外凸形的窗口,其最大尺寸达到了4.5m×2.8m,属于典型的飘窗外凸窗了!而且这两个口均直接开在了楼梯平台上!按照以往的经验,这样的外凸窗户若不加任何防护措施的话,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于是我建议他们在两扇窗之间采用不小于1米的栏杆加以隔离;同时,由于此处是出入通道,人流较多,所以在两个转角处还增设了一道高度约为1米的挡墙。
在提交设计图之前,我又特意去实地调查了一次,发现朋友所采取的方案已经基本满足了现场的安全需求,没有再增添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必要。于是我便将图纸交付给了施工单位,一切便都顺理成章地进行下去了。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供各位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