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晨五行属什么?
2015年3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企业名称申报登记规则”,该文件第七条对企业的字号(名称中的两个字)做了如下规定: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文字组成。禁止名称中带有侮辱性字眼、淫秽性字眼的字段作为企业字号;禁止使用外国政府名称中的国别名称为企业字号;禁止使用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主义祖国尊严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 ”
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宏”“晨”都属于二级字库里的字,都是常用字,“鸿”虽然属于三级字库里的字,但“鸿”字并不属于禁忌字。从汉字表来看,“豪晨”“豪鸿”作为企业字号是合法合规的。 但是,我们查到了另一个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于1996年第一次发布,2012年第三次修订,至今有效。 规定的第三条对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下列单位的姓名不得使用。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企业名称名义从事经营的;
(二)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实施专项试点的商业性外贸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公司。” 这条规定里涉及两个概念——“无正当理由”和“超出核准登记范围”。
对于“无正当理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凡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登记证明复印件……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由此看来,只要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就应发放营业执照。而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应该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
那么,问题来了,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属于企业法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失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做生意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根据上述法规,只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才能称其为“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也才能被法律确认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家庭作坊显然不属于这样的经济组织,它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一般也是简单的加工设备。从注册资本来看,一般的个体户注册资本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的居多,而公司制的企业则不然,即使是最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从这一点来说,个体户的资格准入相对较低。
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来开办汽车美容店是可以的,但是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存在就未必合适了,因为“家”这个概念太宽泛了,用“家”来定义企业形态似乎有些牵强。 综上分析,以“豪晨”或“豪鸿”作为企业字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