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债权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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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债权债务是企业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合同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我国《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作了统-规定,即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人是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案外人;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债权人的债权一旦符合一定的要件并进行公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之后,债权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经通知,那么债权仍然归属于债权人自身,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若要转让自己的债权,则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同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借款人逃避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新增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即在第五百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基于代位权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向自己清偿债务。”当出现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也称为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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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移也就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享有和承担,这种情况被称作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部分享有和承担,这种情况被称作不完全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这两种形式的债权债务转让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出现,而合同当事人一方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的情况,通常以合同全部义务的转移为表现形式,所以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便成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外部表现。

关于合同义务转移的程序和条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首先需要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但是由于合同的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之后,新债务人将要替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将要享受合同原债务人的权利,承担合同原债务人的义务,而合同原债务人的各项合同权利义务将会随着债务转移而消灭。同时,新债务人加入到合同中使得债权人对新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产生了信任,因此对债权的安全有实质影响。因此,在新债务人加入到合同中之前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合同义务的转移对债权人而言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新债务人的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新债务人取得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抵销权、撤销权等形成权,而次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无权享有次债务人有权对抗其的抗辩权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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