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多少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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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问题,我也有点急了! 我是做拆迁的,其实拆迁没有你想像的那样! 大规模城市的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开发区征地的拆迁,其实相对来说比较规范,因为涉及的面广,牵涉到很多问题需要考虑。所以这些大规模的拆迁一般来说都比较依法进行,虽然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但大部分还是能够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的。

但是,你提到了“强制拆迁”,那我就只能以经验之谈和你聊聊这“强制拆迁”到底是咋样的了——当然,我希望我说的这些能对你有帮助。 先给你看看法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 (一)房屋价值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得知,“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原则。 但现实中往往并不是这样的…… 我参与过不少项目的征迁,据我所知很多项目都是“先拆了再说”“先抓人再补偿”——当然,我也见过一些比较“规矩”的项目,但那些都属于少数。 我的经历告诉我,绝大多数的“强制拆迁”是这样开始的(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例): 某个城市要搞建设,要对某一片区域进行改扩建,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征地拆迁。这个区域往往是城区或者郊区,这里居住着大量的市民,也有大量的非住宅建筑。

政府要做这个项目,就必须得征收这个区域的土地和房屋,于是相关行政机关就启动了征收程序。 但是,往往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启动行政征收之前,政府会对被征收土地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会公示出来(评估前会公告,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标准等事宜)。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申请复核。

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会主动提出自己对补偿不满(既然都已经要动武了,多半也是真的对补偿不满意了)。所以,只要补偿方案符合政策法规,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大问题。 (注:这里我所说的“基本没有什么大问题”是指补偿方案本身来说的,如果补偿方案确实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比如,未发布征收公告、未履行通知程序等等情况下就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执行,这就是大问题!!!但这种情况并不多。)

如果补偿方案确定了,双方对于补偿也没有其他异议了,那么政府就可以实施征收了。 在实际中,很多拆迁部门会和开发商提前打好招呼,让开发商去动员居民签订协议,搬离房屋。如果居民不同意签协议的话,拆迁部们就出马,动用强拆手段。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看到新闻里报道XX地拆迁,村民因补偿太低而拒绝签字,相关部门就动用强拆手段…… 其实,拆迁方之所以这么做,不是因为村民多顽固,而是拆迁方没有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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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央第一环保督察组对辽宁省实施“回头看”时指出,辽宁省一些自然保护地违规开发、管理不严等问题突出,法库县花岗岩自然保护区部分核心区和缓冲区被企业长期侵占用于矿产开采。对此,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整改工作。

2019年6月,记者在法库县花岗岩自然保护区看到,原来的采石场、石料加工厂已全部关停,21户居民整体搬迁,31栋别墅和房屋已经拆除,“回头看”交办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据了解,花岗岩自然保护区建立于2011年11月,分为实验区、缓冲区和核心区,主要保护对象为花岗岩类地质地貌的自然生态。2013年6月,当地政府在该自然保护区分两个片区分别设立219.1公顷和116.5公顷两个缓冲区。2013年12月,法库县国土资源局与两家采石场及一家石料加工厂分别签订花岗岩开采合同,合同约定有效年限为1年,同时3家企业相继在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周边建设了33栋别墅和房屋。2015年4月,两家采石场及一家石料加工厂进行了延续登记,2016年年底到期后停止了开采和生产,保留了厂房和设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缓冲区一般不应予以调整,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须由国务院批准方可调整。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受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对花岗岩自然保护区调整请示进行了三次评估审核,审核意见均为“该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清晰,保护管理内容具体,不同意调整”。省政府也一直没有批准调出保护区有关地块。但保护区管理部门一直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阻止企业和个人进去开采石料或将别墅建设在缓冲区内。而地方国土部门不仅将花岗岩开采的行政许可发给了企业,而且还将缓冲区内和周边31栋别墅和房屋不动产权证发放给企业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石料和建设别墅,没有被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导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中,拆除别墅的行政成本较高。虽然交办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仍应严肃认真对待,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积极主动依法解决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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