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费如何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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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开展教育活动。 同时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 对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一.关于收入 1.对来自政府、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的赞助、捐赠等收入的处理 ①收到赞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科; ②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③财政部门返还部分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贷记“其他收入”(或“教育收入”——用于教育部门核算)科目。

2.学生、居民个人及社团组织等的学费收入 根据学校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是否通过“应缴财政专户”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学校按规定将应上交的款项交存财政专户,并已办理完相关的结算手续,则应将其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及时转入“其他收入——教育收入”科目;如直接缴纳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则在缴纳时记入“其他收入——教育收入”科目。

3.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校办的工厂、公司等生产经营性收入;出租房屋、设备、场地等取得的收入;金融部门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个人劳务报酬、会费和罚没款等。其他收入—应缴费的收支结算,与上述“应缴财政专户”科目的账务处理相同。 二.关于支出 (一)教育事业支出 包括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教工支出等。 (二)后勤支出 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复,支付各项基建费用及修缮费。

三.关于结余 1.每年年末编制业务收支计划。 按当年销售收入减去业务支出的差额计算年终利润。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借:经营支出 贷:库存物资/原材料 现金/银行存款 2.如有亏损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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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资金的管理,由理事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具有劳动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劳动的规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及其孳息,应当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发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如下规定:

(1)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并根据《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及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审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时,应当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写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与其个人信用信息一致,承诺其在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期间不兼任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报告业务活动情况、接受年检、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检查承诺履行情况,并可以将承诺信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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