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会有股东吗?
有的,但是股东对基金会不享有投资受益等股东权利。 《慈善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会的出资人及其权利: “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会在设立时应当确定组织形式”;“举办者(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决定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的任免”; “审查评估机构确定的财产作价情况”; 在上述情形中,虽然法律未使用“股东”概念,但显然体现了出资人以股权方式对基金会进行设置的特点,并且这种设置决定了其可以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不过,与一般有限公司不同,这些权利不是由股东个人行使,而是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定。
同时,该条还明确列举了三种情况下,出资人可以撤回出资并要求退还,即: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无法人资格终止的情形”。 这三种情况其实也是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因此可以比照适用。在现实中,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撤销对该基金的出资,从而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