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贷款他怎么要?
最近某媒体一篇报道指出,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的业务中,存在贷款资金“暂存”银行的现象。简而言之,就是银行先把贷款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中,等待买家还清贷款后,才开始划入卖家的账户。这使得卖家要想取回贷款,必须先还清所欠银行款项。
这种规定自然引发争议。诚然,贷款资金风险极大,银行这么做自然有银行的理由。但是也剥夺了销售方按时拿到钱的合理期待,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因素。毕竟在贷款办不下来的时候,卖方还要继续还贷。而一旦真的买了房子,卖家却不得不遭受的损失更大。
如果银行不能确保自身资产安全,自然有法律对银行加以规制。但是法律不能代替社会道德,更不能剥夺买卖方的合约期待,所以应该有的制度安排是,银行将这部分监管资金付给买卖双方,而非仅仅归还给银行自身。
而事实上,卖方拿到自己应得的部分后,自然也更容易向银行履行自己的还款责任。这既避免了自己可能无法兑现对银行的承诺,也解决了银行所担心钱给了卖家,而如果卖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话银行将损失惨重的问题。
“暂存”的做法虽然避免了风险,但是带来的社会后果却十分消极。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会严重压缩社会诚信体系的生存空间。
在贷款这种特殊的交易中,本来应该贷款方负有积极履行义务。当然,银行有监管权,但是不能为此剥夺贷款人的合理期待,这似乎连幼儿园孩子都懂得的道理,却忘乎所以,以至于引发社会争议。
好在银监会马上站出来打了个圆场,表示将研究制定相关规章,明确“银行应先放款,后办抵押”。
不过,这“暂存”之风恐怕并不会如此就罢休。因为这个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杜绝风险,而在现实操作中确很难判断卖方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尤其是当卖方用首付的高额资金已经覆盖其交易房屋的抵押外债时,如果按照银行“暂存”法,将极大地打击投资置业者的交易积极性。所以,如果实在要遵循这种制度,要么将这部分“暂存”的部分强制设定为低利息的浮动利率贷款,要么对贷款人的首付款比例做出最低要求。
总之,不将纠纷的后果扩大,就不算做是一个负责任的银行。而在“暂存”带来的社会道德风险与社会诚信危机不得不让人警觉。当然,这也不仅仅只是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监管部门也应该对此种“创新”业务严格规制,严防银行业垄断秩序与引发新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