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修改过吗?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通则》,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银行业快速发展,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已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为此,决定对《贷款通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在修改内容上,修改后的贷款通则主要删除了已由《商业银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明确贷款人的贷款限于境内、贷款应当遵循流动性的原则、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对借款人提供的报表等应当审查核实等,避免了《贷款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复。同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要求,加强了贷款风险管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如在贷款基本原则中增加了贷款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完善内部控制,并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在贷款发放原则中,将“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修改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上,增加“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当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和“流动资金贷款可以采取单笔支付或授信支付方式”等要求。
修改后的《贷款通则》在附则中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按照本通则执行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个人贷款种类,参照本通则执行”。这既体现了对科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也体现了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促进科学、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