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吃鸡爪女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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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该女士在地铁内吃东西的行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指南》第四章第七点规定“禁止吸烟;禁止饮食”,属于违规行为的范畴 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警告或最高200元罚款;

2、从视频上看,该女士系自行下车,而非地铁工作人员提醒后下车,所以不存在所谓“威胁乘客安全”的问题 同时,因为该行为并未造成列车延误或者停止运行,也没有导致火灾等事故,因此也不存在所谓的“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3、虽然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偷盗、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以上规定是指针对“他人人身健康、生命财产或者其他权利”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本案属于一般违法,并不涉及犯罪,所以不能适用该条款。 据新闻报道,该女士的行李中确实有未熄灭的烟头,可能涉嫌违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即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4、目前关于“公共场所吸烟”的立法比较模糊,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公共场所”的范围,所以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争议比较大 根据我的了解,目前全国各地对于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执法依据主要是两个文件:

一是国家发改委和烟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控制》中的第七条,即 “提倡烟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适当方式向消费者传播卷烟产品质量、吸食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指导消费者合理选用卷烟产品和掌握正确吸食方法,减少烟草危害。提倡公共场所和人流量大的场所不再销售香烟,公众应在特定区域逐步形成不吸烟的习惯”;

二是卫生部制定的《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其中对“公共场所”作了定义,即 “一切向社会开放的供人们从事公共活动的场所都属公共场所”,并明确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所以,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在公共场所吸烟确实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法律也赋予有关部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定范围内对该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障社会公共健康。

郦欢梅郦欢梅优质答主

这个女生是上海某高校的一名大一学生,因为家境并不好所以非常节俭,在宿舍里自己用高压锅做鸡爪吃却没想到这样会影响其他舍友休息,而且被宿管阿姨发现后竟然还大吵大闹!真是令人感到心寒啊~ 至于为什么大家会对她有如此大的反响呢?我觉得是因为她是上海的,我们作为上海人自然也会对她要求更严格一些。

另外就是觉得这种行为很没有教养和礼貌!现在是一个文明社会了呀怎么还有人这样吃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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