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贷款缴印花税么?
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前段时间因为经营不景气,所以就将100多
万元的应收款转让给一家财务公司,由财务公司进行保理融资。转让时应
收款不含增值税,转让金加上增值税,总金额107万元,双方签署了一
份转让协议,约定增值税由我方承担。现在我方就对方尚欠我方的30万
元应收款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发票已上交财务公司,但财务公司至今
未付转让金,为此我方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我被法院告知:我
们签的转让协议属于抵押贷款,协议中所附的增值税发票是双方虚假开发票,
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要接受税务局的处罚。请问:
1、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不是属于民间借款合同关系呢?我们公司是否是按
法律法规规定开具了转让的发票?
2、对方还没有实际偿还30万转让金给我公司,但发票现已上交对方,
问:我公司是否还能收回这30万的增值税票呢?
3、对方尚欠我公司的30万元应收款,能不能收回呢?
解答:
1、据双方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合同目的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甲方作为债务人与乙方建立金融借贷法律关系。从合同上下文内容看,其约定的内容不符合企业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企业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现双方约定由原告开具3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原告为第三方代缴税款,该行为属于为国家税收代收代缴的行为,系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双方此约定无效。
3、如上所述,《应收账款转让合同》无效,则其约定由原告方开具3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为第三方代缴税款的条款亦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保理公司应返还30万元投资款给联创公司。另因保理公司占有联创公司的30万元的投资款确实造成了联创公司的利息损失,保理公司应当予以支付,故联创公司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