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志集因股份分红了吗?
我并不认为这是内幕交易。 什么是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利用持有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杨文利作为原董事兼财务总监在计划实施前知晓相关事项,但公告日(2014年5月26日)后,杨文利并未自行或指使他人以集合竞价方式买入股票,亦未在该期间对外发布相关盈利预测信息,故本案不具备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且从结果上看,杨文利的买入行为并未导致其获利,反而亏损4387.91元。综上,杨文利的买入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
关于杨文利是否符合内幕交易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判断投资者是否具备内幕交易主体资格的依据是该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证券法》规范的行为,即是否具有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可能。
对此,我们认为,既然A公司分红预案是在依法披露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信息,那么该信息自然是符合《证券法》所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而杨文利的买入行为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信心、对公司价值判断的结果,因此杨文利当然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资格。
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杨文利于2014年5月26日前后,使用其二个证券账户分批买入自己控制的“伟志集因”股票共计23万股,并于2014年8月18日全部卖出。经查明,杨文利控制使用上述两个证券账户期间,共计买入“伟志集因”247780股,占“伟志集因”总股本的0.87%;卖出247780股,占其持仓的100%,盈利金额-4387.91元。”山东省证监会的决定书已明确认可了杨文利是本案适格被告。
至于杨文利与朱晓莉之间是否存在代理投资关系,并不影响其对本案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可。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存在杨文利所称的代持股关系,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对事实的认定及处理。